北海市出台政府投资审计办法
今年上半年,北海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北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该办法共二十四条,分别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内容、社会中介机构的利用与监督、执法主体与执法相对人的义务与法律责任及经费、聘请专业人员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充分保证审计监督职责的履行和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首先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范围和内容作了明确界定,要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应当接受审计。北海市审计机关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发改、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环保、税务、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相关建设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依照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凡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和政府临时交办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予以积极配合,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审计项目相关的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其次,该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结合发改、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发改、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全面将建设项目年度投资安排计划、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概算等资料提供给审计机关。
再次,该办法对审计结果利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告。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审计机关对工程价款所作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者相关单位最终结算额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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