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企业年金制度执行需加强引导和规范
最近,余杭区审计局组织完成了企业年金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调查。调查情况表明,当前企业对年金这一概念还缺乏认识,年金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还不够规范,需进一步加强引导。主要表现在:
一、设立年金并非企业自发自愿,只为迎合银行要求。
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界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余杭区2008年底已设立年金的企业共5家,但这5家企业都是在与银行开展业务过程中,经银行业务员推荐才设立的年金,参加的均为银行与相关保险公司合作推出的企业年金产品,如2家企业参加的是工商银行与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合作推出的“平安工行相伴今生企业年金计划”,3家企业参加的是工商银行和太平养老保险公司合作推出的“工行—太平工行智信企业年金计划”。客观上讲,该5家企业设立年金,并非完全自发自愿行为,只是被动接受了银行推出的一项理财产品。这些企业对年金的本质、设立年金的目的、年金运营方式、运营风险等都缺乏必要了解,在此情形下设立年金,有悖于年金制度出台的初衷。
二、企业不熟悉年金办理程序,相关事务均由银行代办。
因企业只是为迎合银行要求而设立年金,因此没有主动性去了解年金法规和相关办理程序。5家企业的年金方案、受托管理合同、委托管理合同等相关文书均由银行会同保险公司代为操办,企业只负责确定参加人员和商定缴费标准。调查中,当审计要求提供年金收益数据时,部分企业甚至还需银行经办人员代为查询。由此可见,这些企业本身并未担负起监督年金运营、促进年金保值增值的责任,职工利益也就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鉴于上述两点,审计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使企业熟悉年金内涵和相关规定,引导企业根据自身实力按需设立年金并担负起对年金的监管责任,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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