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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审计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

2010-02-23 17:03 来源:扬州市审计局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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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虎年首个工作日,扬州市审计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为新的一年审计工作“开好局、起好步”积极谋划,组织全体审计人员学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并按照新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监督的“四范围、四权限”。

  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按照新《实施条例》明确审计监督“四范围”:

  一是明确对财政资金运用实行跟踪审计的范围。2009年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加强对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二是明确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范围。强化对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三是明确专项审计调查的具体范围。加大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的力度。

  四是明确对社会审计机构(即会计师事务所)核查的具体范围。

  为保障审计监督的依法实施,进一步明确审计监督“四权限”。

  一是明确审计查询账户和存款的具体程序。

  二是明确审计封存资料和资产的程序和期限。

  三是明确审计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为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新条例取消了现行条例的公布范围限制,但在公布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时,需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同时考虑到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四是明确了审计机关可不事先通知而直接审计的情形。对于“遇有特殊情况”,审计机关未提前3日通知被审计单位而直接审计的,明确要求仅限于办理紧急事项、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辛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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