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审计局加强审计监督
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在实际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由于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等待方面的多种原因所导致的内部审计工作被削弱的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一、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三条 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且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在实际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于受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制约,绝大多数单位采取一块牌子(计财审计科),一套班子(计财科长兼任审计科长),二个人员(科长兼任会计、配一个出纳)。从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上削弱了内部审计工作。
二、业务不开展,监督不到位。《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三)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离任进行审计;(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由于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上的原因,计财审计科只发挥了计划制订、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职能。审计业务不能开展,监督职能不能到位。原因一是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只重视会计工作,不重视内部审计工作;二是内审机构不能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三是人员配置少无力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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