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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生猪派购后几个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二[8]字第24号

颁布时间:1985-05-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省财政厅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5)1号文件规定精神,我区已从今年二月一日起,对生猪取消派购,实行自由上市,议购议销。取消生猪派购后有关税收问题,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1、农村社员自养自宰生猪自食或出售缴纳的屠宰税。按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5]20号文件规定,由每头3.50元改为每头5.00元。国营农、林、牧场自养自宰生猪自食或出售,以及机关、团体,学校等的伙食单位和个人宰杀生猪应缴纳的屠宰税。也照此办理。

  2、一、二类税收照顾区屠宰税的减免幅度和范围,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即一类照顾区全免屠宰税;二类照顾区生猪屠宰税按每头5.00元减半征收。

  3、对个体屠商从事生猪经营业务,不分自营或代卖均实行定额征税办法。每头猪征收税额为:有证屠商10元;无证屠商15元。

  4、屠宰其它牲畜(如牛、羊)的纳税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以上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一九八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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