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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5]58号

颁布时间:1995-07-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5 年7 月31日湘政办发[1995 ]58 号发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近几年、我省生猪生产发展很快,既增加了农民收入,也增加了地方财力。 1994 年度全省生猪屠宰税收入突破了亿元大关,成为我省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目前,由于生猪购销体制的变化,生猪出栏流向多元化,我省生猪屠宰税征收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方面屠宰税收入流失严重;另一方面少数地区为了增加收入,用行政手段干预屠宰税征收管理工作,将应由收购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屠宰税改为由养猪农户缴纳,甚至将屠宰税按人头或田亩摊派到户,有的还上路设卡补税。这些作法不仅违反了屠宰税征管的有关政策法规,而且严重地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农民不合理负担,挫伤了农民群众的养猪积极性,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屠宰税征收管理的领导。屠宰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抓好屠宰税征收管理不仅是保证财政收入的需要,也是依法治税的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一手抓生猪业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培植税源;一手抓屠宰税征收管理的制度建设,建立符合税法规定的征收管理秩序。

        二、广泛开展税法宣传,严格执行屠宰税征管政策和法规。各地要积极向农民群众宣传屠宰税政策法规,使之自觉依法缴纳屠宰税;要教育基层干部和征管人员加强税法学习,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办事。对农民个人自养自宰自食应税生畜,由农民个人在宰杀环节缴纳屠宰税;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收购的应税生畜,由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收购环节缴纳屠宰税;对已在收购环节缴纳屠宰税的,在宰杀时,不再缴纳屠宰税。各地在近期内要开展一次屠宰税征收执法检查,坚决纠正摊派、转嫁屠宰税和上路设卡补税的不法行为。对有禁不止、顶着不办的,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

        三、进一步完善屠宰税征收管理制度。各地要根据屠宰税的征收特点,逐步建立和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应税生畜登记制度、税收检查制度;同时,要切实加强对代征员、协税员的教育和管理,严格资格审查,对不合格的代征员、协税员要坚决予以辞退;对不依法办事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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