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发[1997]004号
颁布时间:1997-03-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7 年3月5日,湘地税发[1997]004 号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6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 1996 ] 13 号,以下简称《决定》);今年初,省委、省政府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的意见》(湘发[ 1997 ] 1 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决定》和《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政策,加强纠正屠宰税摊派督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大纠正屠宰税摊派工作的力度。
《决定》和《意见》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对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高度重视,对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态度坚决,措施有力。地税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坚决制止屠宰税摊派责无旁贷。近几年来,针对少数地方在屠宰税征收管理中执法不严,任意按人头或田亩摊派屠宰税的行为,省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纠正。取得了一定成效,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摊派屠宰税的错误作法,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今年,地税部门要把纠正屠宰税摊派工作继续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在“减轻农民负担月”期间,认真组织广大干部,特别是县市地税局和农村税务所的干部,以及屠宰税代征员学习《决定》和《意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决定》和《意见》精神上来。在屠宰税征收管理过程中,始终把握和正确处理好加强屠宰税征管和纠正屠宰税摊派的关系;严格依法征税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做到一手抓屠宰税征管,一手抓纠正屠宰税摊派。
二、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纠摊督查组。
省局在去年下发的《关于坚决纠正摊派屠宰税错误作法的通知》(湘地税函[ 1996 ] 102 号)中明确规定各地纠摊工作由一把手亲自挂帅,负总责的规定不变。省、地(州、市)、县三级在今年 3 月底以前均要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主管局长为副组长,监察、税政、稽查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纠正屠宰税摊派工作督查组,在各级政府成立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督查组的基本职责是:负责对本地区纠正摊派屠宰税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查处本地区出现的摊派屠宰税,增加农民负担问题。
三、严明纪律,增强地税干部队伍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为纠正屠宰税摊派问题,省局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再次重申和明确“五个不准”:一是不准地方税务部门参加当地召开的有关摊派屠宰税会议;二是不准对有摊派行为的地方发放屠宰税票;三是不准将摊派上来的款项作屠宰税入库;四是不准层层增加屠宰税任务;五是不准将屠宰税任务层层分解到村、组和农户。
上述“五不准”,各级地税部门要不折不扣,坚决贯彻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或采取变通办法,违反上述规定和省局下发的一系列制止和纠正摊派屠宰税文件规定,对贯彻落实《决定》和《意见》不力,不严格按省局文件规定办事,或继续搞屠宰税摊派,或支持屠宰税摊派,或对查处摊派屠宰税问题不力的,省局将严肃查处。
四、切实加强屠宰税征管,确保屠宰税征管到位
各级地税部门在制止和纠正屠宰税摊派,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屠宰税征管。当前,屠宰税征管不到位,税款流失现象较普遍,应引起各级地税部门的高度重视;要依照《湖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规定,根据 1995 年度全省屠宰税征管经验交流会议精神和省局 1995 年度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屠宰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认真做好屠宰税源泉控管和建立健全相关的征收管理制度等工作,切实把屠宰税征收管理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努力做到征收屠宰税一头不摊派,一头不偷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