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函发[1997]112号
颁布时间:1997-04-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按照《四川省屠宰税征收办法》规定,收购应税牲畜的屠宰税按收购金额3%的税率计算征收。目前,我省各地针对个体经营者收购生猪没有建帐的实际情况,普遍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屠宰税定额按当地生猪平均重量、平均收购价格和3%的税率测算,由县级地税机关或县级政府确定,定期调整。由于各地情况不一,全省生猪收购环节屠宰税定额相差悬殊。为了平衡税负,便于屠宰税的征收管理,我局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对生猪收购环节屠宰税规定如下:
一、对帐务健全的收购生猪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实行查帐征收,按实际收购生猪的金额和3%的税率计算征收屠宰税。
二、对帐务不健全,不能实行查帐征收的,其生猪收购环节屠宰税可实行定额征收,屠宰税定额全省统一为12-18元/头,各地在此幅度内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三、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于31日前将贯彻情况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