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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禁承包征收屠宰税的紧急通知

川地税发[1998]64号

颁布时间:1998-08-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近来据不少地方群众反映,一些乡镇将生猪屠宰税承包(或变相承包)给社会人员或个别屠宰税纳税人征收。承包人在利益驱动下违反税收政策、乱征滥罚、欺行霸市,有的还引发了严重事件。承包征收屠宰税严重违反税法,损伤群众利益,直接影响党群关系、损害地税声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8]1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精神,坚持依法征税、严格执行税收政策、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禁将屠宰税承包给单位和个人征收。屠宰税必须据实计征,各地税基层征收单位和人员不得核定承包基数,搞承包或变相的承包收税。对乡镇地方政府将屠宰税费承包给个人征收的,基层税务干部要向其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并予制止,制止无效的要向上级反映。否则省局将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依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屠宰税的代征工作,履行代征手续。

  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必须具备法定代征资格。地税机关在确定代征人员时应认真考察代征人员是否具有责任心强、熟悉政策、认真负责等条件,不得将屠宰税委托给生猪屠宰者和经营者。

  三、加强代征工作管理。各地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加强对代征人员的政策业务指导,督促代征人员依法代征税款,防止和纠正违反政策行为。

  四、各地要对屠宰税征收和代征情况立即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坚决纠正各种承包和变相承包收税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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