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发[1996]58号
颁布时间:1996-06-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
屠宰税是我省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我省各级地税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组织屠宰税收入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方相继出现了按人头或承包土地摊派屠宰税的现象,加重了农民的不合理负担,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为了严格执行税收政策,维护农民的正当利益,保持社会稳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纠正摊派屠宰税的作法。屠宰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其政策执行情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群众和政府的关系。群众对屠宰税摊派强烈不满,已引起了中央和省委、省府的高度重视。对此,各地政府和财政、地税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坚决纠正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查处个别地方屡禁不止的摊派作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以保障屠宰税政策的正确执行,保护农民的合理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合理分配计划,坚持依法征税。各县(市、区)对乡镇下达屠宰税收入计划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留有余地。屠宰税收入计划不能高于当地生猪实际出栏头数,也不能因下达屠宰税计划过高没有完成任务而对乡镇及其基层干部进行经济制裁。屠宰税属于行为税,地税机关或代征单位和个人在征收屠宰税时要以是否发生了屠宰或收购生猪行为征收屠宰税,绝不能按分配的屠宰税收入计划进行摊派征收。财政、地税部门在考核乡镇财政、税收收入计划时要把正确执行税收政策,杜绝平均摊派征收税款作为重要内容。
三、加强征收管理,推行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目前一方面一些地方存在屠宰税平均摊派问题,另一方面全省有近1/3的屠宰税税源流失。各地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税收政策,在加强对自养自食生猪管理的同时,要重点加强对收购环节生猪屠宰税的管理,继续推行凭专用凭证收购生猪的办法。要加强对定点宰杀点和集市上出售肉猪的屠宰税管理,切实查补偷漏。凡实行建卡销号的地方,对猪只的变动情况要及时登记。广泛宣传政策,教育农民凭专用凭证出售生猪,严格要求个体经营户必须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手续,领取专用凭证后收购生猪,以利于加强源泉控管,减少税源流失,保证屠宰税及时足额入库。
四、合理调整生猪收购环节屠宰税定额。全省生猪收购环节屠宰税定额差异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屠宰税征收管理难度。目前巴中、黔江等地已率先在全地区统一了生猪收购环节屠宰税定额。为了平衡税负,县际之间定额相差悬殊的地区应尽快予以调整,使生猪收购环节屠宰税定额在同一地区大体趋于平衡,定额应按当地生猪平均重量、平均收购价和3%的税率确定,以便于加强征收管理。
五、加强对代征工作的管理。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代征人员的政策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聘请的代征人员必须具备熟悉政策、认真负责等条件。代征人员必须依法代征税款。严禁白条收税和税费混开,纳税人缴纳税款时代征人员必须开具税票,并及时解缴税款。地税机关应及时检查纠正代征中存在的问题,对违反税收政策,经教育又不纠正的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应取消其代征资格。
六、继续开展执法检查。针对屠宰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成都、南充等地正在开展全面检查。各地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执法检查,以确保屠宰税政策正确执行。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要组织力量调查核实。凡是按人头平均摊派征收屠宰税、确实没有饲养生猪而征收“空头税”、采购环节屠宰税由生产者摊派缴纳的,必须坚决于以纠正,对那些严重违反税收政策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