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1998]132号
颁布时间:1998-06-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根据《安徽省屠宰税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有关县(市)请示要求,我局第二批已批准下列县(市)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县(市)范围内收购的应税牲畜试行在收购环节征收屠宰税:肥东县、长丰县、太湖县、凤阳县、定远县、怀远县、五河县、东至县、利辛县、阜南县、临泉县、明光市、天长市和来安县。
请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安徽省屠宰税暂行办法》和皖地税[1998]59号通知精神,认真依法做好屠宰税征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