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1998]212号
颁布时间:1998-08-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亳州地方税务局:
屠宰税征收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强,近几年已成为社会关注热点。机构分设以来,我局多次发文,要求在屠宰税征收管理上严格执法,严禁违规收税。省政府为规范我省屠宰税征收管理,于1997年12月颁布了《安徽省屠宰税暂行办法》,自1998年起施行,从执行情况看,效果较好,多数地方能够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做好屠宰税征收管理工作。近期,我们发现霍邱、寿县等地个别乡镇仍然存在违规收取屠宰税或假借征收屠宰税为名增加农民负担情况。为做好屠宰税依法征收,防止出现违规收税,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现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 真贯彻《安徽省屠宰税暂行办法》,严禁擅自改变屠宰税征税环节和税额标准。
二、经省政府授权,由我局批准同意在收购环节征收屠宰税的县(市)要着重做好收购环节屠宰税征收管理工作,不仅地税人员要严格执法,还应认真做好协税(代征)人员税法培训工作,协税(代征)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严禁向农民摊派、预收屠宰税或收过头税。
三、各地应结合下半年综合执法检查,认真组织开展屠宰税执法检查工作。
四、 对在收购环节违规收取屠宰税,造成不良影响的县(市),我局将提请省政府取消其在收购环节征收屠宰税的资格。对直接责任人,是地税人员的,主管地税机关应给予处分;是其他人员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