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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使用屠宰税票证的通知

皖地税[1998]209号

颁布时间:1998-08-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屠宰税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屠宰税主要在应税牲畜屠宰环节征收,另经省政府授权,我局已批复同意部分县(市)在应税牲畜收购环节征收屠宰税。近期,我们发现,少数地方在征收屠宰税时,未能规范使用有关票证,为认真做好屠宰税征收管理工作,防止出现偏差,现就屠宰税有关票证的使用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经批准在收购环节征收屠宰税县(市)的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屠宰税时,必须同时向纳税人开具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发的定额完税证(通用完税证)和屠宰税完税证明。严禁以其它任何形式的票证代替上述完税凭证。

  二、屠宰税完税证明的管理应严格按完税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屠宰税完税证明是定额票证,应严格做到应税牲畜一头一票,严禁一票多头。

  三、定额完税证(通用完税证)和屠宰税完税证明的使用须规范统一,各项目应填写齐全,字迹清楚,章戳完整,否则,按违反票证使用管理规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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