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1]163号
颁布时间:2001-06-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1]44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今年农村税费改革的工作部署作出适当调整,并明确除试点县(市)外,其余区县(市)从六月十五日起恢复征收屠宰税。现将国办发[2001]28号和渝办发[2001]44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市人民政府的通知精神恢复征收屠宰税工作是国务院、市人民政府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作出的重大调整,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必须高度重视,要对国办发[2001]28号、渝办发[2001]44号文件认真组织学习,统一思想认识,并将文件精神迅速传达到所属基层征收单位和广大纳税人,使他们正确认识国务院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作出调整及恢复征收屠宰税的重大意义。各地要对恢复征收屠宰税的工作及时作出安排和部署,并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他们对恢复征收屠宰税工作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二、认真做好恢复征收屠宰税的宣传解释工作我市屠宰税停征仅三个多月,现在又恢复征收,这会给我们税务部门征管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各区县(自治县、市)局要通过各种形式,如电视、广播、黑板报等形式广泛开展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并深入农户作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广大纳税人明确恢复征收屠宰税的必要性、重要性。
三、屠宰税的征收时间从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起恢复征收屠宰税。三月一日至六月十五日期间发生的屠宰税不再进行补征。
四、我市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县(市)暂不恢复征收屠宰税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我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继续在永川市、丰都县、铜梁县、垫江县进行,因此,这四个县、市暂不恢复征收屠宰税。
五、屠宰税票的重新启用各区县(自治县、市)局自六月十五日起,对本单位原已停用封存的屠宰税票,要及时办理启用手续,按规定程序重新发出使用,并严格进行管理。
六、加强屠宰税的代征管理屠宰税税源零星分散,征收难度大,各区县(自治县、市)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科学、严密的征管制度和办法,切实加强屠宰税的征收管理。为防止税款流失,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可委托有关单位(部门)代征屠宰税,并建立相关的代征制度。对代征单位,要严格审查资格条 件,对符合条 件的代征单位要明确代征职责范围,并签定委托代征协议,发放代征证书。对委托代征单位代征屠宰税的情况,各区县(自治县、市)局要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为了便于对代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原则上应确定一个单位(部门)代征,并将代征单位(部门)名单报市局备案。
恢复征收屠宰税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加强对征收工作的领导,注意工作方法,尽量减少矛盾,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在恢复征收屠宰税的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情况,及时向市局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