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地税发[2002]100号
颁布时间:2002-08-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呼兰县局:
你局呼地税呈[2002]第4号《关于对兰河屠宰户征收屠宰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屠宰税纳税义务人的界定问题在哈地税政四字[1996]第5号和哈地税发[1999]65号等文件中已作明确;即:凡屠宰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屠宰税的纳税地点依据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地点而确定,纳税义务发生地就是纳税人的纳税地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地点比照流转“三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