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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制使用屠宰税定额完税证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7]201号

颁布时间:1997-09-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公局、稽查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屠宰税的征收管理,结合广西实际情况,我们印制了屠宰税定额完税证,供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屠宰税定额完税证分为:屠宰税定额完税证和屠宰税定额完税证(收购外运专用)两种。

  二、屠宰税定额完税证

  (一)屠宰税定额完税证面额为1元、2元、5元、8元、10元和12元共六种。

  (二)屠宰税定额完税证票面为白纸蓝色底纹。存根联为黑字体,纳税人收据联为红字体,税票号码全部为红字体。

  (三)屠宰税定额完税证纳税人收据联台头套印椭圆形"国家税务总局票证监制章 ",红色。

  (四)屠宰税定额完税证为单版两联(存根联、纳税人收据联),从中间打孔线撕开。每本为50份。

  (五)屠宰税定额完税证为"(XX)桂地税定"字别下方空白位置上有一个猪形的无色莹光墨防伪标志,防伪标志要用紫光灯才能验证。

  (六)屠宰税定额完税证只限于屠宰牲畜征收屠宰税时使用。

  (七)对于委托定点屠宰单位代征代扣屠宰税是否使用屠宰税定额完税证原则上不作要求,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八)屠宰税定额完税证票面上的"经征人员"签章 、"税务机关"印章 和"填发日期"等三栏均要如实填写或盖章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以及"牲畜销售地"等三栏的填写原则上不作要求,上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三、屠宰税定额完税证(收购外运专用)

  (一)票面面额分为1元、8元、10元三种。

  (二)税票版面为白纸黄色税标底纹。存根联为黑字体,纳税人收据联为红字体,税票号码全部为红字体。

  (三)票证监制章 、防伪标志与屠宰税定额完税证相同。

  (四)税票为单版两联(存根联、纳税人收据联)均注明"收购外运专用";从中间打孔线撕开。每本为50份。

  (五)对收购外运牲畜在起运地征收屠宰税时使用屠宰税定额完税证(收购外运专用)。本票对自养外运牲畜部分同样适用。

  (六)票面上的"牲畜销售地"要如实填写,填写至省、地(市)一级。

  (七)屠宰税定额完税证票面上的"经征人员"签章 、"税务机关"印章 和"填发日期"等三栏均要如实填写或盖章 .

  (八)本票可作为牲畜销售地(牲畜宰杀地)的抵扣凭证,抵扣已在起运地缴纳的屠宰税。抵扣时将纳税人收据联从右上角撕开注销。

  四、其他事项

  (一)一部分地区已领用的定额完税证仍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除边贸点外,其他地区原则不上再分发。

  (二)屠宰税定额完税证是有固定面值的有价证券,必须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和税款报解管理暂行规定》(桂地税发[1996]177号)进行管理。

  (三)屠宰税定额完税证的领取、填用、作废、损失、缴销在《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按面额在相应栏上列报,12元面额的屠宰税定额完税证则在报表倒数第一行列报。

  (四)屠宰税定额完税证于1997年10月10日开始发放使用,各地要做好用票计划,按票证领发的有关程序到区地税局(计会处)领取。

  附件一:1元、2元、5元、8元、10元、12元面额的屠宰税额完税证样本各一份(略)。

  附件二:l元;8元、l0元面额屠宰税定额完证(收购外运专用)样本各一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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