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财明传[2002]8号
颁布时间:2002-06-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精神,我省已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财税字[200]71号)的有关规定,我省决定从2002年7月1日起,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原来地方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也一律停止(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检疫费等合法收费除外)。
取消屠宰税后,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屠宰、收购生猪、菜牛、菜羊等牲畜的应税单位和个人变相征收、平摊屠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