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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禁摊派征收屠宰税的通知

甘地税二[1998]55号

颁布时间:1998-08-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屠宰税是税制改革后,下放地方管理的一个税种,是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

  自1994年以来,全省各级地方政府、税务机关十分重视屠宰税的征收管理工作,针对屠宰税税源零星分散、涉及面广、征收难度大等特点,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定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征收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屠宰税的各项制度和征管措施,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征管办法,保证了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增加了财政收入,壮大了乡镇经济实力。但是,也有少数地方发生了按人头、田亩平摊屠宰税的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对此,省局多次下文要求予以纠正,并于1997年7、8月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屠宰税征收情况的执法检查,对摊派屠宰税问题进行了专项治理。但是,今年以来,有个别地县仍置国家与省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和严禁向农民摊派屠宰税的禁令不顾,我行我素,继续向农民摊派或变相摊派屠宰税。因此,省局再次要求各地地方税务机关: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征收屠宰税直接涉及农民利益,是否严格执法关系到国家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政策落实和党与政府的形象。各地要高度重视屠宰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只有严格依法征收才能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改革的发展,为此,各级地方税务局要积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屠宰税的工作,使依法征收屠宰税形成共识,坚决纠正屠宰税摊派征收问题,研究制定治理屠宰税摊派问题的措施,杜绝摊派现象的发生。

  二、把搞好屠宰税征管工作与减轻农民负担结合起来。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今年元月19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正确处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精神,坚决纠正屠宰税征收中的错误做法,做到令行禁止,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

  三、严格执法。为了切实做好屠宰税征税工作,必须认真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各地地方税务局应按照省政府1997年第29号令发布的《甘肃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规定依法依率征收,不得变通屠宰税征税办法及征收环节。

  (二)屠宰税必须据实征收,不得把应由收购方缴纳的税款改由饲养户缴纳,不得对未收购的应税牲畜预征屠宰税。

  (三)对有关方面假借屠宰税名义搞的各种行政性摊派行为,税务机关应坚决抵制,不得参与,并应及时向上级政府和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报告,以避免产生不良后果。

  (四)对委托代征屠宰税的部门,必须与代征方签订代征协议,要把依法征税、严格执行政策作为重要内容。并定期不定期地对其执行政策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在代征中不严格执行政策、随意摊派或变相摊派的代征人,在代征协议中,要坚决纠正,对屡教不改的,应取消其代征资格。

  今后,凡参与行政性摊派的税务机关,一经发现,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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