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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全省生猪定点屠宰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消[2002]324号

颁布时间:2002-12-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物价局

  根据《湖南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规定,为了规范全省生猪定点屠宰税费标准,经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规范全省生猪定点屠宰税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税费项目和标准。将与生猪定点屠宰有关的所有税费,规范成五个项目。

  即: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工商管理费、检疫费和屠宰厂(场)加工服务费。定点屠宰中除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外,其他所有收费,按固定金额每头猪全省不超过21元收取(其中列为全国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和开展“瘦肉精”检测的城市不超过23元)。具体项目和标准为:

  1.工商管理费(包括市场和屠宰稽查管理):按每头8元收取。由于市场管理费已在定点屠宰场集中统一收取,工商部门对从定点屠宰场购进猪肉并在集贸市场零售的商贩,不得再收取市场管理费。

  2.检疫检测费(包括宰前宰后检疫和检测等):按每头5元收取(其中列为全国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和开展“瘦肉精”检测的城市按每头7元收取)。

  3.屠宰厂(场)加工服务费(包括生猪定点屠宰场场地使用、水电、人员工资、设备物料折旧摊销和屠宰管理等):按每头8元收取。凡代客户屠宰生猪的,另按每头6元收取代宰费。生猪寄存收费,按每头每天2元收取。

  以上收费征收标准均为最高限额。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在不突破省定最高限额标准的前提下,对有关项目和标准作适当分解和调整,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按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税费征收管理

  1.上述税费项目,可以由执收机关派员到屠宰场驻点征收,也可以由定点屠宰场“统一执收分项付票,一月一结”,具体征收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定点屠宰厂(场)代征税收的手续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上述三项收费的执收单位要按规定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有关收费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除上述税费项目外,各级各部门不得在生猪定点屠宰过程中再收取其他任何税费,更不得要求定点屠宰场代收。

  4.各地要对生猪屠宰现行税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整顿,凡现行税费项目和标准高于省定标准的要降到省定标准以内。上述收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三、适当控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工前后的毛猪和白肉差价。为了形成生猪购价随销价联动的机制,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工生猪的毛白差价进行适当控制,以防止出现人为压低生猪收购价或抬高猪肉销售价的情况。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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