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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屠宰税抵扣问题的紧急通知

湘地税发[1999]87号

颁布时间:1999-09-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各地纷纷反映,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在收购环节已缴纳屠宰税、在宰杀时不再缴纳”的税收政策,肆倒卖倒买屠宰税税票牟取暴利,致使定点屠宰(点)重复抵扣屠宰税,造成屠宰税的大量流失。为规范管理,堵塞漏洞,特作如下规定:

  一、屠宰税税票的使用范围。各城市区局、县(市)局发放的屠宰税税票仅限于所管市区范围或县(市)范围内使用有效。应税牲畜需要运往我省其他地区定点屠宰场(点)宰杀的,一律凭屠宰税税票换取“定点宰杀抵扣证明单”(式样附后),作为抵扣屠宰税的合法凭证。

  二、屠宰税税票的填写要求。为配合屠宰税抵扣问题的管理,全省屠宰税税票必须规范填写:(一)纳税单位(人)、地址必须如实详细填写;(二)税务机关、填票人必须盖章、签名;(三)日期一律用大写数字填写,有效日期统一规定为2天。

  凡填写不符合上述要求之一的,均作为无效票证。

  三、“定点宰杀抵扣证明单”的管理要求。

  (一)在填开“定点宰杀抵扣证明单”时,必须认真查验屠宰税税票(仅限“收购专用票”),如数回收屠宰税税票收据联,随同“定点宰杀抵扣证明单”存根联存档备查。对填写不合要求的屠宰税税票,不能开具“定点宰杀抵扣证明单”。

  (二)“定点宰杀抵扣证明单”必须按所规定的内容如实填写,宰杀数量、日期必须用大写数字填写,有效日期统一规定为2天。该证明单,由地税征收分局填开,不允许下放给代征单位(人)填开。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三)定点宰杀地的税务部门应认真查验“定点宰杀抵扣证明单”,如有空缺或车牌、身份不符的,均作为无效证明不能抵扣。具体查验办法由定点宰杀地的税务部门制定。

  (四)为防止出现假冒“定点宰杀抵扣证明单”,出具证明单的税务机关,应将随时联系电话号码填写在“定点宰杀抵扣证明单”上,便于核对;查验地税务机关对于有疑义的,应随时通过电话询问情况。

  四、为方便贩运者,保证牲畜市场的流通,要求各城市区局、县(市)局所属的征收分局必须留人值班,保证随时到、随时开具“定点宰杀抵扣证明单”。

  五、实行“定点宰杀抵扣证明单”办法后,在各市区范围或县(市)范围内,同样可能会出现倒卖倒买屠宰税税票重复抵扣的现象,各城市区局、县(市)局应引起高度的重视,并制定具体的办法和措施,加强对屠宰税税票的管理,加强对屠宰税税票和“定点宰杀抵扣证明单”的检查和清理。

  六、“定点宰杀抵扣证明单”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地到省局计会处领取。各地应把“定点宰杀抵扣证明单”视同税票一样管理,严格实行领用存登记制度。

  七、外省运往我省定点屠宰场(点)的应税牲畜,一律按我省屠宰税标准在宰杀环节缴纳屠宰税,不存在抵扣问题。

  八、本通知从1999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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