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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302号

颁布时间:1998-09-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执行屠宰税税收政策,加强屠宰税征收工作的领导。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组织全体税务干部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坚决执行屠宰税据实征收的规定,提高全体税务干部正确执行屠宰税税收政策的重要性认识,把正确执行屠宰税税收政策作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落实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政策,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安定团结的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加强屠宰税征收工作的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经常研究、分析本地区屠宰税征收工作,及时掌握了解征收情况和动态,解决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纠正屠宰税的各种摊派行为。

  二、做好代征单位、代征人员税收政策业务培训工作。从我市屠宰税征收情况看,个别地区屠宰税出现摊派问题往往都发生在代征单位、代征人员身上。要杜绝屠宰税摊派,关键在于代征单位、代征人员。因此,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代征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代征单位、代征人员思想政治教育,搞好税收政策业务培训工作,建立健全代征制度,落实代征责任,明确奖惩规定,对代征单位的代征情况进行考核。同时,定期到代征单位,代征点及农民家中了解代征人员执行屠宰税税收政策的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在代征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个别代征单位、代征人员不按税收政策办事,在屠宰税征收工作中搞摊派,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立即终止代征协议,取消代征资格。

  三、开展经常性屠宰税执法检查。各单位要重视屠宰税执法检查工作,建立执法检查制度,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高度重视,及时妥善处理,做到件件有回复,事事有落实。

  四、加强屠宰税税收政策的宣传,增强政策透明度。屠宰税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搞好屠宰税政策的宣传,是屠宰税征收工作的有力保证。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开展好屠宰税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宣传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要耐心细致地向农民做好屠宰税税收政策的解释工作,使农民了解屠宰税的征收办法,征收标准,增强农民群众抵御屠宰税摊派行为的能力,使广大农民能够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1998年8月18日    国税发[1998]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重庆、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8]18号),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征收工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严格执行农业税稳定负担的政策,不得擅自调增农业税负担。农业税计税价格要随粮食定购价格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折征代金的地方,更要注意粮食结算价格的变化,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要严格执行农业税减免政策规定,及时掌握农业生产及受灾情况,继续做好农业税灾歉减免、社会减免、贫困减免工作。要切实将减免款落实到应享受减免待遇的纳税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切实把农业税减免工作落到实处,让农民真正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二、农业特产税要严格按照农业特产品应税产品实际计税收入计算征收。对农业特产品应税实际计税收入有账可查的,要采取查账征收的征收方式;对无账可查的,可实行核定征收等多种征收方式。无论实行何种征收方式,都要在做好农业特产税税源普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并于收获季节征税时对所定计税收入再进行认真核实,遇有自然灾害和市价偏低,要给予适当调减,切实做到据实征收。农业特产税严禁按人头或地亩平摊税款,不得对没有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经营和没有农业特产收入的征税。

  对利用农业税计税土地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其农业税应征税额大于农业特产税应征税额的,征收农业税;其农业特产税应征税额大于农业税应征税额的,征收农业特产税,两税不得重复征收。

  三、屠宰税必须据实征收。严禁按人头、地亩和牲畜存栏头数搞摊派,不得以屠宰税名义搞搭车收费。在收购环节征收屠宰税的,不得把应由收购方缴纳的屠宰税改由饲养户缴纳,不得对未收购的应税牲畜预征屠宰税。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立即纠正,并严肃处理,追查责任。

  四、各级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管理机关要严格依法规范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要直接对纳税人实行"户交户结",并向纳税人开具正式的完税凭证,严禁打"白条 ",如不能出具正式完税凭证,纳税人有权拒交。要严格区分税、费的政策界限,不得借税收名义征收其他费,更不得税、费混征。在征收时要做到一税一票,防止并纠正一票多税、一票又税又费的错误做法,以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防止税款流失,杜绝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

  五、各地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征收管理机关要加强领导,向纳税人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征收工作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要采取多种多样、通俗易懂的形式,向纳税人宣传有关税收政策。

  要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倾听农民的呼声,及时、妥善地解决所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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