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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湘财税[2002]18号

颁布时间:2002-04-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农村税费改革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湘发[2002]5号)精神,我省今年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71号)规定,我省决定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原来各地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也一并停征(按国家规定的检疫费等合法收费除外)。

  今年已直接向农户征收的屠宰税,应转作农业税,并抵顶农户当年应上交的农业税任务。

  取消屠宰税后,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屠宰和收购生猪、菜牛、菜羊等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变相征收、平摊屠宰税。

  请各市州、县市区在制定和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方案时,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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