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政发[2003]34号
颁布时间:2003-07-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湘潭市人民政府
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和省湘价消[2002]324号文件规定,为了规范市区生猪定点屠宰税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猪定点屠宰收费标准。将与生猪定点屠宰有关的所有税费规范为五个项目,即:工商管理费、检疫检测费、屠宰厂(场)加工服务费、屠宰稽查管理费、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附加及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为:
1、工商管理费:按6元/头收取。
2、检疫检测费(含宰前宰后检疫和检测):按5元/头收取(开展“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时则加收1元/头,待形成检测网络后再作适当调整)。
3、屠宰厂(场)加工服务费(包括生猪定点屠宰场场地使用,水电、人员工资、设备物料折旧摊销和屠宰管理等):按7元/头收取;凡代客户屠宰生猪的,另按6元/头收取代宰费。生猪寄存收费,按每头每天2元收取。
4、屠宰稽查管理费:按4元/头收取。
5、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附加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按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税费征收方式:
1、在定点屠宰场只对生猪贩运、屠宰商统一收取三项费用,即检疫检验费5元/头(开展“瘦肉精”检测则加收1元/头),场地水电费7元/头,屠宰稽查管理费4元/头。
2、工商管理费6元/头,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附加及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在销售市场向经营者收取。
3、有关代宰服务、猪副产品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严加控制,由市蔬菜肉食行业管理办向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批后向服务对象征收,杜绝乱收费。
4、外地在潭销售的生猪产品,须有完备的定点屠宰和检疫、检测资料证明,纳入市区定点屠宰统一管理。
三、严格执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规定。市区两级检疫部门要推行“佩挂耳标”制度、“瘦肉精”检测制度和“四不准”制度,即进入屠宰场的生猪“挂标”率要达95%以上,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生猪不准进入屠宰场待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不准实施屠宰;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不准离开定点屠宰场上市销售;非定点屠宰肉品要依照《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行查处,不准以“补检”、“补查”形式收取单项费用。对违反以上检疫制度的检疫单位和检疫人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四、定点屠宰场要放开经营,除继续推行自带生猪入场的制度外,应逐步向屠宰中心、检测中心、批发交易中心发展。要保障合格肉品供应和加强定点屠宰场的内部管理,适时公布肉品及副产品批发价格,禁止价格垄断行为。如发现阻碍放开经营和价格垄断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屠宰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五、在坚持生猪定点屠宰的前提下,从事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可以自组生猪进入定点屠宰场自营屠宰加工,也可直接从定点屠宰场按批发价购进生猪产品,但必须严格执行“销售或者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的规定。
六、严格管理生猪产品销售市场。工商部门要坚决管好市区集贸市场肉品的销售,工商人员要在肉品交易之前进入市场值班,无“一票一章”的肉品不准进入市场,对符合规定入市的肉品加盖验收章,并对餐饮业、集体伙食单位用肉提供凭证。对经营无“一票一章”肉品的肉商,除按有关规定当场没收非法销售的肉品外,还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无“一票一章”肉品进入市场销售的,工商部门应对该市场当班工商管理人员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市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超市、餐饮业、集体伙食单位用肉的稽查,发现非定点屠宰肉品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市稽查队和公安治安执勤室负责对定点屠宰场和肉类市场进行稽查和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窝点、黑恶势力及暴力抗拒执法的违法行为。
七、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