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缴纳乳猪屠宰税问题的批复

琼财税函政字[1997]187号

颁布时间:1997-1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临高县对外贸易总公司:

  送来临外总贸字[1997]29号《关于交缴乳猪屠宰税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答复如下:《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屠宰猪、羊、牛(菜)等牲畜者,均应按规定缴纳屠宰税。屠宰税暂行条例还规定:对种畜、乳畜、幼畜,应予保护,限制宰杀。当地政府根据经济特点,必须宰杀供人们食用的,属于屠宰税的征税范围,仍应照章 纳税。

  现行屠宰税税率是按头定额征收。每头生猪在屠宰环节应缴纳屠宰税10元,同时交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等。

  为了发挥临高乳猪名牌产品的优势,省政府已拨专款扶持发展。临高县政府和地方税务局为了发挥当地乳猪发展的积极性,根据以上税法规定,对屠宰加工的乳猪仅收5元税款,是给很大的优惠照顾。

  此复。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