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税[2002]15号
颁布时间:2002-04-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地、矿区)财政局(处)、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现将我省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后,取消屠宰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5月1日起,取消屠宰税。
二、取消屠宰税后,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向屠宰、收购生猪、菜牛、菜羊等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变相征收、平推屠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