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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免征广西边境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桂财税字[1997]7号

颁布时间:1996-12-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防城港市、大新、龙州、宁明、凭祥、那坡、靖西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广西边境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07号)转发给你们。鉴于防城港市成立后,原防城各族自治县已撤销的实际情况,对防城港市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07号文的免税范围仅限于防城区和东兴市。希一并知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广西边境地区固定资产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1996年12月4日  财税字[1966]10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报请国务院同意,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大新、龙州、宁明、凭祥、那坡、靖西、防城七县(市)继续给予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照顾。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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