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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桂税发[1992]513号

颁布时间:1992-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各地、市、县、防城港区税务局:

  最近,各地来电来函反映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一些具体政策,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目税率表中列为0%税率的项目如何审定问题

  按规定,投资方向调节税是以单位工程分别确定适用税率的,所以对计划安排在税目税率表中列为0%税率的项目,应先由计划部门按项目总投资具体划分单位工程,再确定适用税率。即对此类项目中属于应税的非生产性设施或其他应税设施的单位(单项)工程,分别确定适用税率,不能一律以0%税率的名义免税。

  二、关于邮电通信设施的范围

  邮电通信设施是指邮政和电信业务设施。邮政业务主要指寄递信件、包裹、办理汇兑、发行报刊等业务;电信业务指电话、电报或无线电设备传递信息等通讯业务。对这部分设施的投资,可适用0%的税;但对邮电局内的行政办公用房及住宅设施投资,应按适用税率计税。

  三、关于卫生。防疫检疫设施的范围

  卫生、防疫检疫设施是指各类医疗机构(包括防疫站、防治所)的病房、门诊部、保健站、卫生所、化验室、药房、病案室。手术室、业务咨询室等方面,对医疗机构项目内的行政办公用房及住宅设施投资,应按适用税率计税。

  四、关于文化娱乐设施的范围

  享受0%税率的文化娱乐设施,主要指普通的文化馆(站)、群艺馆、图书馆、档案馆的业务设施和文物保护、图书发行网点、小型体育场-(馆)等社会公共性质的设施,对各类以经营为目的的文化娱乐性项目及设施,应按适用税率计税。

  五、关于教学设施的范围

  教学设施是指各类学校内设置的教学楼(室)、教研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场(馆)。对社会各类培训中心性质的培训用房,在未取得教育管理部门(教委或教育局)备案并领取办学许可证书的,不能比照教学设施办理。

  六、关于民政优抚和社会福利设施的范围

  民政优抚和社会福利设施是指收养孤老烈属、残废军人、患慢性病、精神病的复退军人和社会孤老、孤儿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投资,以及为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在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福利生产单位(包括经营性单位)的生产性设施,可适用0%税率。

  对民政局内的办公及住宅设施投资,应按适用税率计税。

  七、关于非指定仓储的一般仓库适用税率向题(略)

  八、关于一般商业性设施适用税率问题

  对一般的商业性设施,应按15%的税率计税。

  九、关于旧城改造搬迁项目的适用税率问题

  凡经当地政府统一规划批准进行的旧城改造搬迁重建项目,可暂比照危房重建规定办理:即对原有面积部分的重建投资,可适用0%税率;对超过原有面积部分的投资,应按适用税率计税。

  十、关于单位向职工集资建房的适用税率问题

  凡属单位向职工个人集资投建的住宅,如房产产权属个人所有的,可适用0%税率;如房产产权仍属单位所有的,则仍应按5%的税率计税。

  十一、关于石油公司加油设施征税问题(略)

  十二、关于装饰工程征税问题

  原有建筑物的墙地面的装饰改善工程,属于大修理投资性质,不属固定资产投资的基建和技改工程。因此,对单纯的装饰工程,不属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十三、关于下达计划与实际建设不符的问题

  因投资情况较复杂,对计划部门下达的投资项目,凡已经同级税务部门审定税率税金的,可按核定的税率税金预征投资方向调节税。但计划安排的项目投资与实际建设内容不符的,应按实际投资确定适用税率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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