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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桂税发[1992]163号

颁布时间:1992-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各地、市、县、防城港区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形式

  1、凡由区计委、区经委和区直部门下达的基建和更改投资计划,并由区计委、经委发放投资许可证的,由区税务局负责对投资项目计划的税目、税率和应缴税款的审定工作。

  2、各地、市计、经委按规定授权下达项目计划并发放投资许可证的,其审定工作由地、市税务局负责。

  3、对按国家规定不纳入计划管理,投资额不满五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征税,如经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审定工作由县(市)税务局负责。

  4、计划外项目由有关部门鉴别确定建设性质后,由项目所在县、市税务机关按其适用税目、税率直接征税。

  5、投资方向调节税应尽可能实行源泉控制、统一管理的办法。税源多的地方可在内部调整力量,适当增加审定人员或成立专门小组负责对项目的审定和征、管、查工作;税源较少的地方,税款征收工作可由征管员负责,检查工作由检查员负责。

  6、投资方向调节税原则上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

  二、征管办法

  (一)税务登记

  1、凡属《暂行条例》规定应交纳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从1992年元月1日起,收尾、续建和新开工以及预备项目,不论其资金来源,总投资在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不含单纯设备购置),一律在收到有权机关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其他建设文件30日内,向投资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填报“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登记表” (不发税务登记证。登记表格式按区税局桂税函发(1991)728号文规定由市、县局印用)。

  2、对跨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各种形式的国内联合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和缴纳税款。

  (二)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填报“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申报表”(格式按上述728号文规定由市、县局印用)。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出“专用缴款书”交纳税人依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专用缴款书”向计划部门领取投资许可证(适用零税  率的凭税务机关开出的“零税项目凭证”)或办理检验证。

  年度终了和投资项目峻工后,必须在两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结算或结清税款。

  三、分期缴纳税款的程序和期限

  纳税人一次缴清全年税款有困难的,可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分期交纳的书面申请报告,经市、县税务机关批准并缴纳当年应缴税款的50%之后,其余税款最迟应于九月底以前交清当年全部税金:对使用全额财政拨(贷)款投资的行政事业单位,在投资计划下达后财政拨款未到达的情况下,可按规定先办理纳税登记申报手续,提出缓缴申请并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后,于收到银行或财政的拨款通知书十日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完税。

  三、报表报送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应于每个建设年度终了和投资项目峻工后的两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基建投资表”和有关基建财务资料。

  四、违章处罚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投资方向调节税是一个新的税种,涉及面广。各地要切实依靠当地政府,密切与计委、经委和各专业银行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并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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