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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登记表、申报表》格式的通知

晋地税特字[1997]第7号

颁布时间:1997-06-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 件》及其有关规定,为适应征管改革和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省局重新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登记表、申报表格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市尽快印制下发,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启用新表,原登记表、申报表同时废止。

  附件:

  1、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申报表(略)

  2、《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申报表》申报须知

  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登记表(略)

  附件2:《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申报表》申报须知

  一、本表适用于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单位和个人填报。零税率项目亦应填列。

  二、纳税人在收到有权机关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其他建设文件三十日内,到建设项目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手续;其中:国务院、中央各部委对我省国有企业技术改造的直接投资项目及驻并的中央各部委所属单位和省属各单位的零税率投资项目应先到山西地方税务局办理有关手续。

  三、纳税人应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如实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凡违反以下二条 者均属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除补征税款外,并给予从重处罚。

  1、虽申报但与实际建设用途不符的;

  2、在建期间或自峻工决算之日起二年内改变用途(包括已转让、出售),并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的。

  四、审核时发现原核定税目、税率与实际建设用途不符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适用。

  五、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必须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要求延期缴纳的数额、期限及有关事由,并订出清缴税款的计划,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于规定期限内分次缴清应缴税款。

  六、本表填写一式四份,税务机关留存二份,代扣代缴单位和申报单位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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