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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0]89号

颁布时间:2000-05-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56号)及省地税局的补充通知(川地税函[2000]9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清理问题

  (一)6月1日以前为自查阶段:按照省地税局《关于清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告》(见4月7日《四川日报》)要求,凡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6月1日以前按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其应纳税款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征收税务机关报送自查表(投调税申报表)。

  (二)6月1日以后为清理检查阶段,各单位应将清理情况进行在册登记,并于7月15日前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清理欠税项目统计表”报送市局。

  (三)对清理出来的未清结算项目,仍按成地税发[1999]38号通知规定办理。

  二、关于退税问题

  (一)五城区(不含高新区)范围内发生的政策性退税,统一由市局按规定审批办理。

  (二)五城区(含高新区)以外的单个项目退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填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清理退税审批表》,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上报市局,由市局统一上报省局审批。审批表一式五份。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4月13日川地税函[2000]97号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5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对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清理欠税、政策性退税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2000年1月1日前的开工项目、在建项目、竣工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

  二、在清理的同时,对未清结算的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结算,并对清理出的及清结算后的欠税项目进行在册登记(表一),并于2000年6月30日前报省局。

  三、对政策性退税,其报批程序为:单个项目(或企业)退税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由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并提出意见,报上级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就地办理退税;单个项目(或企业)退税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就地办理退税。审批表式如后。(表二)

  四、有关检查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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