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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7]25号

颁布时间:1997-02-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91号)及四川省地税局的补充规定(川地税函发[199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及管理仍实行“统一审定税率、统一征收”的办法。

  市区范围(包括高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其适用税率统一由市地税局(房地产税征收管理处)审定,税款的征收,除高新区外,统一由市局委托有关部门代征(高新区的税款征收由高新区财税局负责);其余区(市)县的固定资产投资,由区(市)县地税机关统一审定适用税率,不得层层下放或委托其他部门审定,税款是否委托有关部门代扣代款,由各区(市)县地税局自定。

  二、各征收单位要建立起零税率项目的追踪检查制度,凡发现在规定时间内改变项目用途的,征收单位要及时通知税率审定机关,并督促建设单位重新办理税率审定和补缴税款手续。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其投资方向调节税仍按原规定(川地税发[1994]63号)执行。即:从事商品房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规定在申请商品房建设项目投资时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项目竣工后进行税款清、结算;凡购买属于享受零税率或不交纳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可凭财务、产权转移等有关资料到征收税务机关办理已代缴税款的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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