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0]97号

颁布时间:2000-04-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5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对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清理欠税、政策性退税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2000年1月1日前的开工项目、在建项目、竣工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

  二、在清理的同时,对未清结算的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结算,并对清理出的及清结算后的欠税项目进行在册登记(表一),并于2000年6月30日前报省局。

  三、对政策性退税,其报批程序为:单个项目(或企业)退税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由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并提出意见,报上级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就地办理退税;单个项目(或企业)退税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就地办理退税。审批表式如后。(表二)

  四、有关检查事宜另行通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