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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装饰装修工程投资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1998]266号

颁布时间:1998-09-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市反映,关于装饰装修工程投资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下称投资方向调节税)在纳税程序和征收界限的掌握上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对以投资计划形式下达的装饰装修工程,其应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按照计划内投资项目的纳税程序办理,其中,税目税率的审定权限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对未下达投资计划、纳税人自行安排的装饰装修工程,其纳税程序为:

  (1)纳税人与施工单位(或个人)签订工程合同或协议的,其合同或协议视同投资计划,在合同或协议签订的30日内,办理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手续,并按照合同或协议记载的投资算预缴税金,年度结算,竣工清算。

  (2) 纳税人未与施工单位(或个人)签订施工合同或协议的,由负责征收的地税机关确定其纳税手续办理和税款缴纳期限。会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可根据工程进度预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年度结算,竣工清算;反之,负责征收的地税机关可依据有关资料,在工程开工时,对其应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一次性核定征收,工程竣工后,进行税款清算。

  上述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适用的税目税率由负责征收的地税机关根据建筑物应适用的税目税率确定。

  三、 装饰装修工程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界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91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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