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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地税[1999]104号

颁布时间:1999-06-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阜阳市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随着小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小城镇建设已逐步成为新的投资热点,客观上为地方税特别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提供了新的税源。从有关资料反映的情况看,你局针对小城镇建设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工作布置早、力度大,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具体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为切实做好小城镇建设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要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收法规及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兼有经济目的和财政目的的特别国的税。当前在小城镇建设中,投资主体既包括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又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个人),其中相当部分特别是个体投资者,对投资方向调节税涉及较少,了解较少。因此,在征收小城镇建设投资方向调节税过程中,必须利用多种媒体,开展政策宣传,做到舆论先行,正确引导。

  二、要严格政策,依法征管,依率计征。较长时期以来,由于小城镇建设中,非国有经济投资主体建设计划未纳入规范的管理轨道,地税机关缺乏有效的源泉控管手段,已建或在建应税投资项目漏征或欠征现象较为普遍,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潜力较大,必须加强征管。但在征收工作中,直接征收机关要严格依法管理、依率计征,按照法定的征收程序稳妥进行。对无投资计划的非国有经济投资主体,特别是个体工商户(个人),要做好税法公告工作。

  三、加强小城镇建设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按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税起征点的规定,确定征免。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1992]31号)规定:5万元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这一规定,超过5万元的建设项目投资按全额征税,5万元及其以下的建设项目投资不征税。

  2、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税款追征期。对超出追征期限的,不再追征。

  3、要按照建设项目实际(或设计)用途,确定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目税率。对城镇居民和农户自建自己居住的住宅,适用零税率,不办纳税手续;对城镇职工参加房改或购买(包括农户)房屋开发公司销售的商品住宅(用于自住),根据相应的政策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对低档饮食服务网点,适用5%的低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对楼堂馆所,应商有权单位做出定性后,按30%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对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未列的更新改造建设项目,一律按10%税率计征;未列的基本建设项目,一律按15%税率计征。

  加强小城镇建设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要在严格执行税法的前提下组织税收收入,不能以行政命令代替税法,不能搞平均摊派等征管简单化的做法。对前段征管工作要做好执法检查工作,如发现有违反税法的现象,要立即纠正。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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