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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税率税金送审若干事项的通知

桂税发[1993]388号

颁布时间:1993-09-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区直各部门、国家各部门驻桂各单位:

  自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以来,我局曾与区计委、经委以桂计基字[1992]277号及桂计基字[1993]86号文对各级计划部门及主管部门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报送同级税务部门审定税率税金问题作出了规定。但至今仍有不少部门和单位未将投资计划送我局审核而自行确定税率税金,这种做法违反了国家税法规定,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51号)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精神,为厂维护税收正常秩序,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现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税率送审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年度安排的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及中央、区直各部门预列的税率和税金必须转送我局审定(包括零税率的项目)凡经我局审定的计划,在下达正式计划时注明"此项目税率税金已经区税务局审定"的字样,并将计划抄送当地税务机关,各地税务征收机关应于办理完税手续。未经办理上述手续的投资计划,各地税务征收机关应将计划文件复印我局,待我局审定税率税余通知书下发后,再予办理。

  二、部门、单位在将投资计划送审时,请随附说明建设内容的有关资料(包括可行性报告、预概算等)

  三、送审的投资计划,应分别以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列出建设内容及投资额度,以便于税率税金的准确审定:四、上述通知事项,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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