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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

桂税发[1994]327号

颁布时间:1994-07-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各地、市、县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现就各地普遍反映的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具体业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投资的纳税问题

  1、"三资"企业以合资、合作方式与国内企业、单位等联合进行的房地产开发,其国内企业、单位的投资,应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单位在收到投资计划(无计划的则在投资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应由国内企业、单位就其投资部分,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续。

  2、对"三资"企业出资,国内企业、单位或个人出土地联合进行的开发性投资,在纳税审定时,应对国内提供的土地、场所和物资等实际估价或按国内在房地产开发后实际所得的房地份额或者按所签合同协议中共同经营所占的比重等方式,以折算后的投资额度进行计税。

  3、国内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合资、合作方式与国内企业、单位联合进行的房地产开发,对企业、单位提供的土地等实物,应参照上述规定计税。

  二、关于危房改造投资纳税问题关于危房鉴定工作,我局曾以桂税发[1992]349号文提出不统一派员参加鉴定工作的意见。但有鉴于现阶段危房鉴定工作问题较多,造成对危房重建的审定和纳税管理上的诸多漏洞,所以,对危房的鉴定工作,现统一改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2]100号文有关"在危房鉴定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派员参与和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并签署意见"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单位、企业"职工集资"建造住宅的投资纳税问题。

  对这类投资,应以建成后的房产产权最终归属来确定适用税率。个人出资部分产权属个人的,可适用零税率;产权属单位的部分,仍应按5%的税率计税。由于集资建房投资在管理上不规范,所以对该类项目的投资,各地应在严格审定其应具备条 件的前提下,采取可行措施,加强征管。

  四、关于对投资项目的定性问题

  1.鉴于目前固定资产投资的复杂性和计划审定中存在的不可确定性因素,对已审定下达的投资计划,仅作为项目预征的计税依据,但项目投资的最终定性,应以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为准。各地对已预征的,应在项目竣工时进行建设性质的核定。凡计划与实际不符的,由征管机关据实计税。

  2.由于投建项目使用性质在即时定性方面存在着许多漏洞,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定性的管理,对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改变使用性质的,其适用税率应以改变后的性质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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