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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各类培训中心项目建设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

云地税发[1998]179号

颁布时间:1998-05-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对我省各类培训中心项目建设投资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1998年1月1日起,对我省新立项开工的各类培训中心项目建设投资,一律按统一规定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原经有关部门批准,确有培训任务并主要从事培训工作的培训中心,其建设投资可部分比照教学类设施建设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对1997年结转的各类培训中心项目续建工程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仍按已审核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的税目、税率执行,直至项目竣工清算,不再按本规定调整。

  对以培训中心为名,建盖其它设施和投入使用后改变用途的各类培训中心项目,应严格按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类培训中心项目建设投资适用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款的审定权限为省局和经省局授权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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