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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0]78号

颁布时间:2000-04-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黑地税发[2000]40号)下发后,各地精心组织部署,加大清理检查力度,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清理工作,保证了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但各地清理工作不够平衡,个别地区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清理工作进展缓慢,税款流失比较严重。为切实强化依法治税,保证税款的应收尽收,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5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后的清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已作统一部署,省局也已纳入2000年工作重点,清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全年各项税收工作的完成。

  因此,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克服畏难情绪,加大检查力度,切实有效开展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工作取得成效。

  二、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清欠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税收手段,加大清欠力度,抓紧催缴税款入库。在清欠工作中,应以提高税款人库率,实现应收尽收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应缴未缴税款于2000年底前足额入库。

  三、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工作清理检查工作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积极与党委和政府等有关部门沟通,大力宣传各项政策,及时汇报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同时要利用各种形式向纳税人宣传政策,彻底消除纳税人对停征的模糊认识和存在的侥幸心理。

  四、严格执行有关税收政策开展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清理检查工作要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既要应收尽收,又不能收“过头税”。尤其要注意规范执法行为。使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范。

  对工作中遇到的政策不清造成征纳双方纠纷的问题,各地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五、关于清理检查工作的有关问题各地按黑地税发[2000]40号文件要求开展的清理检查工作的时间安排作如下调整:第二阶段(重点稽查阶段)从4月1日至6月30日;第三阶段(抽查阶段)从7月1日至7月31日。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工作以及清理检查工作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总结表彰。清理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填写《XX市(地)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清理检查情况上报表》(见附件),并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与报表应于8月底前上报省局税政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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