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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房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计税依据折扣率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四字[1997]7号

颁布时间:1997-07-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省地税局鲁地税地字(1996)1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出售的商品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义务人,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改为商品房购买者后,商品房投资项目计税依据为商品房购买者购买商品房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规定折扣项目后的余额,具体折扣方式由各市、地确定。从实际执行情况看,由于各地确定的折扣范围不一致,导致折扣的幅度相差较大,造成税负不平,影响了政策的统一性。为公平税负,进一步规范征纳秩序,省局专门组织对商品房投资项目计税依据折扣问题进行了重新调查测算。经研究,现对我省商品房投资项目计税依据折扣问题统一明确如下:

  一、商品房纳税人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改为商品房购买者后,扣除项目为商品房在建期间的贷款利息支出、利润、销售房产的税费。其目的是使折扣后的余额基本与建造时的实际投资额一致。根据调查测算情况,折扣率定为35%以内(含35%)。

  二、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商品房实行折扣率法后,各市、地可按照上述规定的扣除项目在规定的折扣率范围内,具体测算确定本市、地的折扣率,并报省局备案。个别市、地测算确定的折扣率确需高于规定的折扣限度的,应报省局个案审批。

  三、该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纳税人购买的商品房已按各市、地原定的折扣方式和折扣率计算缴纳税款的,不再调整;尚未完税的项目应按重新明确的折扣率计算应纳税款。各地应认真做好折扣率的测算确定工作及政策衔接工作。

  四、商品房投资项目计税依据折扣率,将由山东省局根据省房地产业发展状况,及商品房价格构成因素的变动情况进行不定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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