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四字[1997]14号
颁布时间:1997-11-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我省各地对金融系统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执行不一致。
为统一政策、公平税负,充分体现国家对金融系统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照顾政策,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对金融系统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金融系统的征税范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国民经济产业分类确定适用税率,而不是按行政管理部门划分的行业确定适用税率。据此,对投资方向调节税“金融系统”征税范围明确如下:
(一)银行
1.中央银行。指中国人民银行。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3.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交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
4.政策性银行。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住房储蓄银行。
5.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住房储蓄银行。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
1.保险。指从事各种保险业务的各类保险公司。
2.信托。指以受托人身份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
3.证券固定的、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
4.典当业。指以收取实物作抵押进行放款的行业。包括:当铺、当店等。
5.财务公司。指为特定行业和集团从事融资服务的财务公司。
二、金融系统投资项目适用税率问题
1.按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计投资[1992]2618号)的有关规定:重点库、发行库、货币生产设施适用0%税率;营业网点、营业用房适用5%税率;行政管理、生活服务及所属其他非金融业务设计,按现行有关政策分别确定其适用税率。
2.具有多种用途的综合性设计,原则上按具体使用面积划分计算适用不同税率的投资额,分别计税;无法划清的,按其中适用的最高税率计税,具体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政策衔接问题该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各级税务机关已确定适用税率的,不再调整;已征税款,不征不补,多征不退;对尚未办理纳税申报的,应按上述有关规定追补应缴税款。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