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地字[1996]1号
颁布时间:1996-01-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莱芜财税局:
现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工作中遇到的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八五”期间优惠政策到期如何执行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八五”期间对某些行业和特定项目制定的优惠政策即将执行到期,“九五”期间,在国家税务总局对“八五”期间优惠政策是否延期执行问题未明确之前,各市、地应恢复征税。“八五”期间未竣工、“九五”期间续建的项目,经市、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可继续给予照顾。
二、关于省工会住房合作社投资的征税问题
原省税务局鲁税三[1992]247号“关于省总工会职工住房建设合作社(包括各市、地分社),为职工住房特困户和困难户建设住房投资,经各市、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给予零税率照顾”的规定,到1995年底停止执行,从199 6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1995年底前经市、地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为零税率、项目未竣工,在1995年后续建的,经各市、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可继续给予零税率照顾;凡未经市、地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的,应补缴税款。
三、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征税问题
1.对新建房的装饰装修,应以新建房主体工程适用的税率,按全部装饰装修费用征税。
2.对旧房的装饰装修,凡装饰装修费超过5万元,并且达到或超过旧房原值30%的,视同更新改造项目,按全部装饰装修费用征税。
3.以上所指新建房,是指纳税人自行建造或购买的未经使用的建筑物;旧房是指纳税人自行建造已经使用过的建筑物。
四、关于联建项目的征税问题
1.联建项目的纳税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资建设的项目,应以项目计划申请方为纳税人,申报缴纳联建项目的全部应纳税款。
2.联建项目的计税依据。联建项目的纳税人应以联建项目计划投资额,按适用税率预缴税款;联建的一方以土地作为投资,且项目竣工结转固定资产造价的,计税依据中应包括土地价值。
五、关于改变用途项目的追究期限问题
纳税人自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年内改变项目计划用途的,应在改变用途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到核定该项目原适用税率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有关税务事项,重新调整适用税率和应补缴税额。
六、关于军队、武警对外经营项目的征税问题
军队、武警办的对外经营项目投资,应按税收法规的规定征税。既有军需品又有对外经营民用品的投资项目,应按军需品和民用品投资额的比例划分征免范围;无法划清的,按全部投资额征税;对原有军需品投资项目进行改造转产为民用品的,应按更新改造项目的适用税率征税。
七、关于安居工程征税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安居工程投资项目,除对涉及到个人买房、职工集资建房问题仍按有关规定给予照顾外,其余应照章征税。
八、关于以住房基金建房的征税问题
纳税人将原有职工住宅出售给职工个人,收取卖房款形成住房基金后再建职工住宅,应照章征税。
九、关于“三资”企业的征税问题
1.引进国外贷款、设备、技术以及其他未经工商部门确定为“三资”企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项目,应照章征税。
2.经工商部门确定为假“三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应补缴税款。
3.纳税人建造的应税项目尚未竣工改为“三资”企业的,合资前已缴税款不退。
十、关于企业办的文化设施的征税问题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文化馆、站等文化设施,可给予零税率照顾,凡企业自行批准建设的文化设施,照章征税。
十一、关于利用“三废”标准问题
利用“三废”的生产性投资项目,凡原材料中利用“三废”占有比例达到或超过30%的,经市、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给予零税率照顾,否则应照章征税。
十二、关于购买商品房投资项目的计税依据问题
纳税人购买房地产开发单出售的商品房,应按购买商品房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商品房在建期间的代款利息等支出项目为计税依据,扣除项目按实际发生数或按一定比例扣除征税,具体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十三、关于各类“培训中心”的征税问题
各单位办的“培训中心”,凡经市、地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有教员编制且国家承认学历的,可视同教学设施给予零税率照顾,否则应照章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