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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文化厅关于全省城乡影剧院建设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税四字[1992]57号

颁布时间:1992-06-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文化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文化局:

  为适应我省进一步改革开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改善投资环境。瞒足城乡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根据我省地处边疆、山区,民族众多,影视放映、文艺演出仍是基本文化形式的实际。现对全省城乡影剧院建设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城乡影剧院(含独立建盖的影片仓库)以及西双版纳、德宏、迪庆、临沧、文山、怒江、红河等地州所在地的电影民族语译制用设施,作为文化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凡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建设项目,其投资方向调节税暂按“文化馆(站)”,依0%税率执行。

  二、对上列设施修建,凡县及县以上的项目,由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确认,省文化厅审批,报省税务局备案;县以下项目,由地(州、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确认,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税务部门、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省文化厅备案,由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汇总报省税务局备案。

  三、本通知从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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