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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提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业务经费有关报表问题的通知

云税财字[1993]80号

颁布时间:1993-10-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税务局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计委、省经贸委联发的云税地字(1993)45号《关于提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业务经费的通知》,现将上缴方法和有关报表问题通知如下:

  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业务经费由县(市)税务局向当地金库办理退库,按季预提,年终清算。上缴省税务局的部分也按季上交,于每季终了之后三十日内如数汇出。年终后,应认真清理全年实际入库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把应提取的业务经费提足,把应上缴省税务局的部分于次年一月三十日以前汇出。省税务局开户行:昆明市人行营业部,帐号:(略)

  二、各级税务局提取的业务经费,应在预算外资金帐户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核算,并把按比例上交和按比例分拨给同级计委、经委的部分记录清楚,以便询查。同时,本局留用的部分也必须按文件规定的范围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业务经费收支情况表,由于文件下发较晚,一九九三年只需报第四季度报表(四季度报表代年报)。从一九九四年起按季报送,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一式三份报送省局财务处二份、计会处一份,所列报数字应与上报计会处的各项提退明细表中的有关数字相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业务经费收支情况表由省局印发各地)。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业务经费收支情况,除在报表中反映外,还应在经费会计报表中的《资金活动情况表》“其他资金部分”科目和《预算外收支明细表》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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