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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云税地字[1993]35号

颁布时间:1993-05-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税务局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简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一年来的实践和各地反映的问题,经商得省计委、省经贸委同意,现对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款审定权限的划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单位工程适用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款由省税务局及其授权的地(州、市)、县(市)税务局负责审定,具体审定权限划分如下:

  1.省税务局审定范围: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安排下达到建设单位的投资项目;省级计划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在审批权限内直接安排下达到建设单位的投资项目;省级主管部门转发有关部门下达的投资项目;省属及中央在滇企业在自主权限内安排的投资项目。

  2.地、州、市税务局审定范围:地、州、市级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在审批权限内安排的投资项目;地、州、市级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转发下达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投资项目;地、州、市属企业在自主权限内安排的投资项目。

  3.县(市)税务局审定范围:县(市)有关部门在审批权限内安排下达的投资项目;县(市)属企业在自主权限内安排的投资项目;本规定未明确审定权限的其他投资项目。

  二、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送审、下达和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款的审定

  1.各级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在编制、转发、下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前,必须据实标明投资项目的计划类别,同时按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逐项列出各单位工程的总投资和年度计划投资额(更新改造投资项目须列出各单位工程的建筑工程投资额),并分别标明各单位工程适用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款(省计委、省经委下达到各地、州、市计划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的投资计划,由各地、州、市计划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在转发投资计划时标明各单位工程适用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款),计划文稿(附一份复印件)送经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有权税务机关会审后,再正式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文件同时抄送同级税务机关、项目所在地的地(州、市)、县(市)税务机关以及项目开户银行。

  2.各级税务机关在接到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送审的投资计划文稿后,应及时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项目各单位工程适用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款进行审定,并下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款审定通知书》(以下简称《税款审定通知书》,式样见附件1),《税款审定通知书》主送项目所在地的县(市)税务局(县审定的项目,《税款审定通知书》主送项目所在地的税务分局、所),同时抄送计划文件批准单位。

  3.各级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下达的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定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以及无计划建设的项目,由县(市)税务局负责审定,同时将审定结果(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款审定表》)抄报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有权审定税务机关备案。

  4.各企业在自主权限内安排的投资项目,应按项目各单位工程逐项列出总投资和年度计划投资,分别标明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的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款指标,并附决定投资项目的有关文件(决定)、资料,正式向本规定第一条明确的有权税务机关报审。有权税务机关审定后下达《税款审定通知书》。

  三、各县(市)税务局在收到上级税务机关下达的《税款审定通知书》和有关部门抄送的投资计划文件后,应及时通知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计划文件办理有关纳税手续。

  四、对下级税务机关审定建设项目适用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款有误的,上级税务机关有权纠正。

  五、根据《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我省投资方向调节税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具体代扣代缴办法另行下达。

  六、各县(市)税务局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审定专用章”(式样见附件2)自行刻制,管理办法按省局云税四字(1991)267号文件执行。

  七、本规定自接文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以前年度漏征、漏审项目投资亦按本规定补办纳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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