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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关于贯彻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桂财农税[2005]11号

颁布时间:2005-06-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财政厅

各市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关于贯彻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农便函〔2005〕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日

  关于贯彻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文件(以下简称“两个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契税政策及征管要求明确如下:

  一、认真学习两个文件的精神,充分认识平抑房价的重要性。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保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反展全局。各级契税征收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坚决执行两个文件中的新的税收政策。两个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普通住房的标准,该标准适用于契税征管。各地要严格按照这个标准执行契税政策,对个人承受非普通住房的,不得减免契税。

  三、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关于调整普通住房标准前后的契税征管衔接问题,可以借鉴浙江、青岛等地的做法,即公告要求纳税义务发生在6月1日前符合原优惠政策的,要限期进行契税纳税申报。逾期不申报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要及时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要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农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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