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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购买闲置商品房免征契税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1]124号

颁布时间:2001-06-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呼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购买闲置商品房免征契税的请示》(呼地税字[2001]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购买闲置商品房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截止2000年底执行到期后是否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正式发文明确规定,对购买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 2002年12月31日。但对购买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应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契税。对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自治区将另文明确。 
  对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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