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税字[2001]121号
颁布时间:2001-06-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呼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村民办理宅基地征收契税的请示》(呼地税字[2001]1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予、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村民办理宅基地实际是集体土地所有者依法划拨集体土地使用汉,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因此不应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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