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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契税减免税申请审批书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2]105号

颁布时间:2002-03-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鉴于目前涉及个人办理契税减免税申请数量较大、现用的《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及《契税减免税申请附表》不适用于个人办理减免税申请的实际情况,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简化手续,根据实际征管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市局制定了适用于个人办理减免契税申请手续的《契税减免申请审批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使用《契税减免申请审批书》;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继续使用《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及《契税减免税申请附表》。

  二、关于契税减免税申请审批的程序,仍按市局京地税地〔2000〕478号第八条规定执行。

  编号: 局 年 号

  契 税 减 免 申 请 审 批 书

  申请人:

  年 月 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

  填 表 说 明

  本申请书仅限于个人使用。

  本申请书一律用钢笔填写,不得复写或复印。

  1、 纳税人姓名:填写纳税人(实际购房人)的姓名。

  2、合法性身份证件及号码:按纳税人持有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武警证、港澳通行证、台胞证、护照等证件及相对应的证件号码填写。

  3、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按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时间填写,买卖双方签署合同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签订合同一方的签约日期为准。

  4、购房面积:按纳税人购买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填写;未经测绘部门实际测量的,按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填写。

  5、购房金额:按合同约定的实际成交价款填写。

  6、购房地址:按纳税人购房的实际座落地的地址填写。

  7、附送资料:纳税人应提供以下各种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征收机关审核后退回原件,留复印件:

  ① 普通住宅、空置商品住房、空置商业用房类:

  纳税人身份证件;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委托他人办理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个人身份证件;卖方提供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产权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以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资料。

  ②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类:

  纳税人提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货币(实物)补偿协议;新购住房合同、付款凭证;个人身份证件及户口簿;购房人与被拆迁人名称不一致的,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其它相关证明资料。

  ③ 其它类:政策规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办理减免税有关的书面证明资料。

  8、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形式、减免类型由征收机关按表中要求选择性填写。

  9、计税金额:按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的计税依据的金额填写,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类型的成交价格或征收机关参照的市场价格(评估价格)。

  10、计税金额×适用税率=应征税额

  11、应征税额-减免税额=实征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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