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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4]640号

颁布时间:2004-12-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目前房地产交易管理的现状,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根据市局制定的《规程》要求,在遵循《规程》规定原则的前提下,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局的契税征收工作规程,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市局备案。

  二、对于不征契税的政策界定,属于即时审核的,可在所送达的文书中附加受送达人的签收内容和日期,代替《税务机关文书送达回证》;属于按程序审核的,需送达的法律文书应使用《税务机关文书送达回证》。

  三、各局应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开展契税直征工作,如契税征管系统尚未正式启用,各局要采取手工征收的方式征收。待契税征管系统正式启用后,要将征收信息进行补录,以保证系统中信息数据的完整,确保衔接工作的有序进行和顺利完成。

  附件: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不征契税政策界定申请核定表

  3、不征契税信息采集表

  4、不征契税政策界定受理通知书

  5、不征契税政策界定审核流程表

  6、不征契税政策界定补充资料通知书

  7、契税核定通知书

  8、开具契税纳(免)税证明情况申请书

  9、申请开具契税纳(免)税情况证明审核表

  10、契税纳(免)税情况证明

  11、契税征收工作流程图

  12、契税申报附送资料明细表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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