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地[2003]225号
颁布时间:2003-04-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为适应契税政策调整的需要,现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3]155号)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表样内容及填表说明进行适当修改,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表表样内容的修改
(一)申报表号由原7位改为8位,第一位数字以大写字母表示。
(二)“申报时间”改为“填表时间”。
(三)增加“纳税人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种类”、“ 纳税人个人证件号码”两项填表内容。
(四)“购房原因”中增加“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已出售、未出售”项。
(五)“房屋类别”的选项由原四项改为五项,增加“非住宅”项。
(六)增加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有关信息项,包括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座落地址、合同(契约)签订时间、建筑面积、成交价格四项。
(七)增加“批准减免税证明字号”填表内容。
批准减免税证明字号的编写原则是:京( )地税契免(减)字×号。其中,( )中的内容应填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区、县的简称;×号应填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税的年份和顺序编号。如:东城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2003年×月×日出具的第1号契税减免税证明,批准减免税证明字号应编为:京(东)地税契免(减)字[2003]1号
(八)取消原申报表中“税率3%”、“计征税额”、“普通住宅减税金额”、“应纳税额”项。该项目原由纳税人申报填写改为由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填报的有关数据和税法规定的计算公式,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契税征收系统的政策维护功能完成各项目的计算填写工作。
二、填表说明内容的补充修改项目
(一)纳税人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种类:根据纳税人个人持有的合法性身份证件种类在适当项后划√。
(二)纳税人个人证件号码:根据所选纳税人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的种类填写相应的证件号码。
(三)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情况的座落地址:根据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地址填写。
(四)合同(契约)签订时间:根据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契约)的具体时间填写。
(五)建筑面积:根据纳税人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实际建筑面积填写。
(六)成交价格:根据纳税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实际成交价格填写。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申报表号:A□□□□□□□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
税务计算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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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性质 |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军事单位□ 其它□ 个人□ | ||||||||||||||||
纳税人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种类 |
身份证□ 护照□ 台胞证□ 军官(士兵)证□ 港澳回乡证□ |
纳税人个人 证 件 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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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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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银行帐号 |
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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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
合同(契约)签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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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原因 |
是/否拆迁 |
拆迁的时间: |
拆迁补偿额: 元 | ||||||||||||||
出售已购公有住房: 已出售□ 未出售□ | |||||||||||||||||
土地、房屋座落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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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权属 转移类型 |
①土地使用权出让□ ②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增与、交换)□ ③房屋买卖□ ④房屋赠与□ ⑤房屋交换□ | ||||||||||||||||
房屋类别 |
别墅□ 度假村□ 其它住宅□ 非住宅□ 农村土地房屋□ | ||||||||||||||||
土地、房屋权属 转移面积 |
土地: m2 |
房屋建筑面积: m2 | |||||||||||||||
成交价格 |
元(人民币) |
评估价格: 元 | |||||||||||||||
元(外币) |
汇率: |
折合 元(人民币) | |||||||||||||||
经征收机关批准的 减免税金额 |
人民币: 元 |
批准减免税 证明字号 |
京( )地税契免(减)字 号 | ||||||||||||||
如果您选择了“已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项,请您继续填写以下内容: | |||||||||||||||||
已购公有住房 上市出售情况 |
座落地址: | ||||||||||||||||
合同(契约)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 |||||||||||||||||
建筑面积: m2 |
成交价格 |
元(人民币)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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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代理人) 签章 |
法人代表签章 (法定授权委托人) |
(1)本表适用于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纳税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类型为土地、房屋权属交换的,支付土地、房屋权属交易价格差额的一方为契税纳税人。
(2)本表按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项目填写,即一宗土地或一房屋产权交易填写一张表。
(3)纳税人属于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规定的,需先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减免税申请审批手续后,持税务机关出具的减免税证明再来办理契税的纳税申报手续。
填表说明:
(1) 纳税人名称:按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填写。
(2) 税务计算机代码:根据单位的地税计算机代码填写(个人不填)。
(3) 纳税人的性质:根据所列举的项目选择,在选项后划√。
(4) 纳税人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种类:根据所列举的证件种类选择,在选项后划√。
(5) 纳税人个人证件号码:根据所选的证件种类填写相应的证件号码。
(6) 现地址:根据纳税人当前居住的地址填写。
(7) 合同(契约)签订时间:根据纳税人签订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上载明的日期填写。
(8) 购房原因:属于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而购房的纳税人选择填写“是/否拆迁”;属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而购房的纳税人选择填写“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并且注明“已出售”或“未出售”。
(9) 是/否拆迁:如果购房原因属于拆迁购房的,请在 “是”字上划√。如果购房原因不属于拆迁购房的,请在 “否”字上划√。
(10) 拆迁的时间:根据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签订的时间或拆迁公示的时间填写。
(11) 拆迁补偿额:根据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中的拆迁补偿款合计数填写。
(12) 土地、房屋座落地址:根据纳税人所承受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具体座落地址填写。
(13)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类型:根据所列举的项目选择,在选项后划√。
(14) 房屋类别:以房屋预(销)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对所列举的项目进行选择,在选项后划√。
(15)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面积: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中标明的土地、房屋建筑面积填写。
(16)成交价格:根据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总额填写。属于土地、房屋权属交换的,根据土地、房屋交易价格差额填写。以外币结算的,须注明外币的种类,合同中注明汇率的,按合同填写;合同中未注明汇率的,按申报(代理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填写。
(17) 评估价格:没有成交价格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填写由评估机构确定的价格。
(18)经征收机关批准的减免税金额:根据征收机关(地税局)出具的《北京市契税减、免税证明》填写。
(19)批准减免税证明字号:根据征收机关(地税局)出具的《北京市契税减、免税证明》标注的字号填写。
如征收机关出具的减免税证明的字号中没有审批的年份,请根据该证明实际出具的时间,将年份填写在顺序号的前边,并用( )括起来。
(20)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情况的座落地址:根据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地址填写。
(21)合同(契约)签订时间:根据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契约)的具体时间填写。
(22)建筑面积:根据纳税人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实际建筑面积填写。
(23)成交价格:根据纳税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实际成交价格填写。